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54號上 訴 人 詎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廣權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被 上訴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訴訟代理人 蕭偉志
莊幸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