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抗 告 人 王婉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嘉珊等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