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7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楊淑妃律師被上訴人 謝重正
謝美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74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臺北市士林區溪州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士林區溪洲段」;第27、28行「七星郡士林街溪州底字溪州底」應更正為「七星郡士林街溪洲底字溪洲底」;第30行「芝蘭堡溪州底庄」應更正為「芝蘭堡溪洲底庄」;第2頁第14行「435地號土地」應更正為「445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4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