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52號上 訴 人 吳秀慧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印經協會間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原審卷第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之收據),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1502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