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吳秀慧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下稱台灣燃燈功德會)間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訴請確認台灣燃燈功德會109年9月18日第2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不足2萬15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