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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203號上 訴 人 陳先鋒

林子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被 上訴 人 孫亞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凌晨1時28分、106年4月27日下午2時57分、106年5月24日凌晨2時50分,在其申設、帳號名稱「孫亞琪」之facebook網頁(下稱臉書網頁)上,張貼其所撰寫如附表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詆毀上訴人陳先鋒、林子君(下分別以姓名稱之,合稱上訴人),附表編號2、3所示貼文則誹謗林子君,造成上訴人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陳先鋒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給付林子君20萬元本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上訴人原起訴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非本件裁判範圍,爰不贅述)。陳先鋒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陳先鋒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陳先鋒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林子君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林子君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林子君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且上訴人於106年間即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遲至110年10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14日凌晨1時28分、106年4月27日下午2時57分、106年5月24日凌晨2時50分,在臉書網頁上張貼系爭貼文,嗣因上開所為涉犯誹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1479號刑事簡易判決被上訴人應執行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陳先鋒、林子君分別於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7日委請告訴代理人具狀,以被上訴人上揭所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提出告訴,據上訴人自陳在卷,並有刑事告訴狀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180號卷第1至2頁;106年度他字第5775號卷第1至4頁),依前揭說明,陳先鋒、林子君主張本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至遲應分別於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6日起算2年時完成,上訴人至110年10月25日始提起本訴(見原審卷第3頁收文章日期),顯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本件既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見原審卷第92頁),上訴人之請求自屬不應准許。

五、上訴人雖主張:伊信賴被上訴人會有所收斂,才未中斷時效,然被上訴人於時效完成後,屢以不實言論影響上訴人與女兒之關係,被上訴人抗辯時效消滅係屬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等語,併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為據。惟按時效制度,係為維持社會秩序與交易安全之安定而設,被上訴人行使時效抗辯權,乃法律賦予權利之行使,而本件上訴人僅泛言信賴被上訴人會收斂,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妨礙上訴人行使權利;或其因信賴被上訴人行為而未及時行使權利;或有因其權利之行使致權義狀態顯然失衡之特別情事,本件自無從遽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認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有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之情。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以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與誠信原則有違之見解,係針對化學物質長期繼續性侵權所造成大型職業災害事件所提出之法律意見,與本件事實迥然不同,無從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陳先鋒20萬元本息;給付林子君20萬元本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永訓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文章內容 1 106年2月14日凌晨1時28分許 「怎麼會有那麼不知羞恥的女人,先劈腿再離婚然後名正言順跟情夫《前夫同事》交往」、「沒有用心照顧過小孩也沒有拿過半毛錢養小孩,還要一天到晚來干擾小孩的思維跟生活,現在小孩8 歲了才要來撿現成的官司爭監護權」、「哪個女人當媽媽的像妳這麼輕鬆跟自私的,都已經離了兩次婚讓兩個不同爸爸的小孩不幸,怎麼還那麼自私沒有廉恥心」、「你們這兩個喪盡天良說謊不打草稿的賤民」、「大家等著看這二個物以類聚的敗類能有什麼好結果?!~陳X峰&林X君~」 2 106年4月27日下午2時57分許 「一直施壓為難小孩不斷說謊跟挑撥離間,現在小孩爸爸再婚又生小孩才要來爭監護權」、「真的是吃飽太閒眼紅見不得別人過得幸福」、「根本不是真心疼愛小孩不是真心要照顧小孩,之前小孩曾渴望媽媽的愛跟親情所以答應讓小孩過去跟媽媽生活看看,但是小孩媽媽卻以沒有監護權為由不願幫養小孩而拒絕了」、「不要再挑撥搬弄是非去中傷前夫跟破壞別人的家庭,因為這樣也無法掩飾自己那醜陋羞恥的過錯與事實」、「妳讓她有這樣的媽媽真的可悲」 3 106年5月24日凌晨2時50分許 「全世界最沒水準~沒良心~羞恥心~不負責~愛演戲~愛說謊的女人非妳莫屬,用所有下流骯髒的形容詞來形容妳這種女人都還不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