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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26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