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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320號上 訴 人 羅忠文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被 上訴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忠義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鄒萬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下午4時1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