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320號上 訴 人 羅忠文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被 上訴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忠義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鄒萬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下午4時1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