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44號上 訴 人 吳文坪
盧素慧吳月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 代 理人 林明煌律師被 上 訴人 陵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鈞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