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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55號上 訴 人 高星

蕭路嶺高輝貞

高建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上 訴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郁婷律師

趙昀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