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55號上 訴 人 高星
蕭路嶺高輝貞
高建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上 訴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郁婷律師
趙昀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