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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許凱傑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人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德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設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