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20號上 訴 人 萬年祥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黃奕雄律師被 上訴人 楊佳霏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陳瑩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