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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鄧順安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普若琦律師林禮模律師被 上訴 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霖

鄧存孝被 上訴 人 江淑媛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