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鄧順安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普若琦律師林禮模律師被 上訴 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霖
鄧存孝被 上訴 人 江淑媛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