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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8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林青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志雄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