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8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
林青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志雄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6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見本院卷第291頁),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時未獲會晤抗告人莊榮兆本人,由莊榮兆之同居人蔡英美代為收受,同日抗告人林青松本人亦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295、297頁之送達證書),均已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21頁),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