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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88號上 訴 人 何清芳

彭瑞敏莊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必裕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3萬8,503元(計算式:確認袋地通行權之標的價額627萬8,499元+容忍開路通行之標的價額156萬0,004元=783萬8,5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92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1萬7,9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