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06號上 訴 人 邵治平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被上訴人 楊陳麗虹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複代理人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號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實為伊所有,僅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兩造約定系爭房屋於民國98年間交屋後由伊管理使用。伊將自己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除各別標示外,下合稱系爭物品)置於系爭房屋內,供己使用。詎上訴人於105年12月27日突然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阻擋伊進入屋內,且拒絕返還系爭物品,已構成無權占有系爭物品。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返還系爭物品(原審就此部分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另未繫屬於本院者,下不贅述)。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於98年間購置系爭房屋後,因在臺南市執業,遂拜託居住北部之被上訴人協助管理。系爭房屋為伊所有,屋內擺放之系爭物品亦為伊所有,被上訴人所提之各項證據並不能證明為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等語,資為抗辯。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返還系爭物品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上訴人如就系爭物品為其所有已為相當證明時,上訴人即應就反對之主張,負證明之責。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自98年8月20日交屋後,迄105年12月2
7日止均由其居住使用等語,上訴人並不爭執,且自承將系爭房屋鑰匙交付予被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管理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可自由進出系爭房屋等語在卷(原審卷二149頁),則被上訴人因居住使用系爭房屋,而添購系爭物品供己使用一節,核與社會常情無違。
㈢系爭物品目前存放於系爭房屋,業據原審現場勘驗確認無訛
,有現場照片可稽(詳如附表一現場勘驗照片欄之記載 )。茲就各項物品之所有權論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2:臺灣檜木桌子1張、椅子9張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係其購買,業據提出訂購單及與訂購金額相符之由被上訴人、訴外人楊俊萍(即被上訴人配偶,下稱楊俊萍)簽發貨款支票正反面共5紙(其中2紙於訴外人王怡仁帳戶提示兌領,其餘3紙於正中傢飾有限公司【下稱正中公司,其關係企業有正宗臺灣檜木傢俱公司〈下稱正宗家具〉、住友室內設計工程公司,詳原審卷一77頁】帳戶提示兌領,王怡仁及訴外人王美燕均係正中公司負責人王正宗之子女,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另證人潘俊宏(即搬運家具之運輸業者)證稱:伊曾搬運客廳這組奇木桌椅至成功路,當時出貨單所載聯絡人楊先生及楊太太(即被上訴人)在場,該組家具需使用吊車吊掛至現場,工作人員須7、8人等語(原審卷二17至19頁);證人即上開訂購單所載正中公司員工吳美秀亦證稱:伊為此訂購單承辦人,被上訴人來接洽原木泡茶桌,貨送到桃園,訂金及尾款金額均如訂購單所載,原審卷一271頁上方照片之大桌子確為伊經手出賣,同張訂單中也有購買椅子,王怡仁是正宗家具老闆王正宗之子,王美燕是王正宗之女等語在卷(原審卷二142至146頁)。
查證人潘俊宏及吳美秀均與兩造無怨隙或利害關係,應無蓄意偏頗而為不利於上訴人陳述之必要,是其二人所為證言,應可採信。又楊俊萍亦出具證明書表明其曾陪同被上訴人購買置於系爭房屋之家具及物品,凡以其名義訂購之家具及物品或簽發之支票,均係為被上訴人購買或支付費用,家具及物品之所有權均歸屬於被上訴人等語甚詳(原審卷二93頁),是被上訴人主張其為上開家具之所有權人一節,堪予採信。
⒉附表一編號3:檜木大象1個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物品係其購買,業據提出楊俊萍簽發以支付貨款之支票正反面2紙(均於王美燕帳戶提示,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為憑(原審卷二71至73頁),並據證人陳寶興(即被上訴人之胞弟)證稱:被上訴人在正宗家具位於臺南仁德之工廠所購買,正面看像河馬,側面看像大象,故買回來當屏風等語甚詳(原審卷二118頁)。上開支票既於王美燕之帳戶提示兌領,堪認被上訴人已支付貨款並取得此物品之所有權。
⒊附表一編號4:柚木休閒桌1張、椅子1張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係其購買,業據提出楊俊萍簽發以支付貨款之支票正反面2紙(附表二編號4所示)為憑(原審卷一73頁、卷二75頁),核與證人陳寶興證稱:這是伊陪被上訴人在正宗家具之仁德倉庫找到等語相符(原審卷二118頁),亦堪採信。
⒋附表一編號5:主臥檜木大床1張、床頭櫃2個、柚木書桌、椅
各1張、活動櫃1個、次臥檜木大床1張被上訴人已提出訂購單(原審卷一77頁)及其簽發同額貨款支票正反面1紙(於王怡仁帳戶提示,原審卷二77頁)為證,另證人陳寶興證稱:原審卷一280頁上方照片所示檜木床組、原審卷一281、282頁所示次臥檜木床是在正宗家具新莊店購買等語(原審卷二118至119頁),核與證人吳美秀所述:原審卷一280、281、282頁所示之床均在正中公司(即正宗家具)出售等語相符(原審卷二145頁)。是由上開證人之證言及證據互核勾稽,足認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均為其購買一節,應屬可採。
⒌附表一編號6:主臥及次客廳之電視櫃各1個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電視櫃為其購買,業據提出訂購單(原審卷一91頁)為憑,該訂購單上之客戶名稱係記載楊俊萍,另證人陳寶興證稱:此等電視櫃是在詩肯柚木臺北門市買的,伊和被上訴人一起去看等語(原審卷二119頁),是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為其所有一節,亦屬可採。
⒍附表一編號9:次客廳及音響室之檜木桌各1張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檜木桌均係其購買,業據提出訂購單及由楊俊萍簽發以貨款支票正反面共2張為證(其中1張由王怡仁背書後由第三人蔡怡瑄提示兌領、另一張由王美燕提示兌領,原審卷一109頁、卷二79至81頁),另該紙訂購單上承辦人員為蔡江錫,亦經證人吳美秀證述確實為正中公司之業務人員等語(原審卷二144頁),是堪認上開家具為被上訴人所購買且已支清貨款無誤。
⒎附表一編號10:音響室之音響椅1張、實木長椅2張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係其購買,業據提出訂購單及由楊俊萍簽發以貨款支票正反面共1張為證(原審卷一123至125頁、卷二83頁)。另證人陳寶興證稱:音響室之桌椅是在正宗家具新莊店購買,我有陪被上訴人一起去購買等語(原審卷二119頁),是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為其所有一節,亦屬可採。
⒏附表一編號12:次客廳沙發椅1座、小茶几1座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係胞弟即證人陳寶興所贈送(原審卷一302頁),核與證人陳寶興到庭證稱上開家具確實係其贈與被上訴人等語(原審卷二120頁)。是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家具為其所有一節,即屬有據。
⒐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物品或其所購買、或證人陳寶興所贈與,
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反之,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云云,僅提出由其簽發,經正中公司委託取款之面額33萬元、30萬元、30萬元之支票為證(原審卷一386到391頁),然簽發票據之原因多端,上訴人別無相關訂購單、或與其接洽購買家具之家具公司業務員、或運送家具之運送業者供本院憑以調查,實無法證明上開3紙支票與系爭物品之關聯性,自難認上訴人就利己之抗辯已舉證明之。又被上訴人非不得將系爭房屋交屋前購買之家具,在系爭房屋交屋後由他處移入,是縱上開部分家具之訂購單所載之購買日期早於系爭房屋之交屋日期,或所記載之送貨地點非系爭房屋,均不影響被上訴人購買而所有之認定,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物品,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諭知兩造分別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士麒附表一:(本院判決上訴人應返還之物品)編號 項目 物品明細 現場勘驗照片(原審卷一) 2 客廳: 臺灣檜木寶島椅 檜木桌子1張、椅子9張。 271至275頁。 3 客廳: 臺灣檜木大象 檜木大象1隻 276、277頁 4 主臥: 柚木休閒桌椅 柚木桌子1張、椅子1張。 279頁 5 主臥、次臥: 檜木床櫃、 柚木書桌椅 1.主臥檜木大床1張、床頭櫃2個、柚木書桌及椅子各1張、活動櫃1個。 2.次臥檜木大床1張。 280至282頁 6 詩肯傢俱 主臥電視櫃1組、次客廳電視櫃1組。 283至285頁 9 次客廳、 音響室:檜木桌 次客廳檜木桌1張、音響室檜木桌1張。 298至299頁 10 音響室:音響室椅、 實木長椅 音響室椅1張、實木長椅2張。 300頁 12 次客廳: 沙發椅、小茶几 沙發椅1座、小茶几1座。 3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