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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89號上 訴 人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已廢止)特別代理人 王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榮昌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至150萬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王榮昌所受之利益計算,核定為19萬6,764元,本院因此於112年5月24日裁定退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萬1,813元,兩造就上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未抗告而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33、334、337、339、341頁)。上訴人對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依首揭說明,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