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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45號上 訴 人 葉黃美純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

宋志衡律師被 上訴 人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玖都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被 上訴 人 許明珠訴訟代理人 吳淇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