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貞如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管理使用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