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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貞如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管理使用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