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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95號上 訴 人 黃怡菁(即黃政隆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 代 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陳健豐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黃怡菁為上訴人黃政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依第168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黃政隆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11年11月1日宣判前之111年10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怡菁,並於111年10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黃政隆之除戶謄本、黃怡菁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7頁至第273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