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被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