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821號上 訴 人 許玉君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上 訴 人 張衞航被 上訴人 陳育賢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被 上訴人 王浩宇
曾韋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許玉君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張衞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王浩宇(下以姓名稱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陳育賢(筆名「陳宇義」,下稱陳育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0日在芋傳媒網站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報導(下稱附表一報導);王浩宇於108年12月21日、12月22日分別在其臉書網站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下稱附表二言論);被上訴人曾韋禎(下以姓名稱之,與陳育賢、王浩宇合稱為被上訴人)先後於108年12月21日、12月23日、109年11月5日、110年4月14日在其臉書網站、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下稱鯨魚網站)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下稱附表三言論,與附表一報導、附表二言論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均屬被上訴人個人偏見或推論,被上訴人未經查證確信為真實,亦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致上訴人許玉君(下以姓名稱之)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害許玉君之人格及名譽權,附表三言論亦致上訴人張衞航(下以姓名稱之,與許玉君合稱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害張衞航之人格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許玉君請求㈠陳育賢、王浩宇、曾韋禎應依序賠償許玉君新臺幣(下同)10萬元、20萬元、4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首頁5日;㈢王浩宇、曾韋禎應將附表二、附表三言論刪除。張衞航請求㈠曾韋禎應賠償張衞航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王浩宇、曾韋禎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首頁5日;㈢王浩宇、曾韋禎應將附表二、附表三言論刪除。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許玉君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許玉君後開第㈡至㈥項之訴,及後開第㈦項之假執行聲請部分均廢棄。㈡陳育賢應給付許玉君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王浩宇應給付許玉君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曾韋禎應給付許玉君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上訴人應分別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5日。㈥王浩宇、曾韋禎應將臉書個人網站及鯨魚網站上發表如附表
二、附表三言論刪除。㈦就上開第㈡至㈣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張衞航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張衞航後開第㈡至㈣項之訴,及後開第㈤項之假執行聲請部分均廢棄。㈡曾韋禎應給付張衞航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王浩宇、曾韋禎應分別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5日。㈣王浩宇、曾韋禎應將臉書個人網站及鯨魚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二、附表三言論刪除。㈤就上開第㈡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育賢則以:伊在獨立媒體網路有限公司擔任新聞記者,經常投稿採訪報導予各媒體,伊已善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附表一報導為真實。伊係針對宇昌案及相關報導等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主觀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未侵害許玉君之人格及名譽權,許玉君無權要求伊將本件判決與伊不相關內容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附表一報導刊登於芋傳媒網站不到5日,且未置於首頁,上訴人請求將本件判決置頂於個人臉書網站5日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顯有過當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金錢給付部分,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王浩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之前所為之陳述及書狀略以:許玉君對於宇昌案未善盡平衡報導之義務,其之報導有所偏頗,附表二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評論,縱令言詞稍有偏激,仍受言論自由保障,且宇昌案涉及國發基金使用及公眾利益,許玉君之個人名譽相較於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上訴人請求將本件判決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已違反111年2月25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及言論自由,上訴人亦未舉證其受有何項損害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曾韋禎則以:附表三言論係基於事實而為評論,且宇昌案攸關臺灣生技業發展,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又張衞航身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本應受社會大眾嚴格檢視,選舉期間常見「分票」、「圍剿」等用語,不應解讀為侵害張衞航之人格及名譽權。許玉君於100年12月30日撰寫聯合筆記(下稱系爭聯合筆記)為訴外人劉憶如(下以姓名稱之)等人以宇昌案攻擊訴外人即當時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下以姓名稱之),伊評價許玉君為宇昌抹黑案之共犯結構成員,並無過當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金錢給付部分,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許玉君、張衞航為夫妻;許玉君擔任聯合報記者期間,自100
年11月29日起至12月30日止,撰寫如原審卷一第177至202頁所示報導(合稱系爭宇昌案報導)及如原審卷一第203頁所示系爭聯合筆記,嗣於101年間轉任時任財政部長之劉憶如之機要秘書(俗稱幕僚);張衞航為律師,曾擔任訴外人黃嘉偉(下以姓名稱之)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代理人,並於108年7月間獲時代力量政黨提名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
㈡陳育賢以筆名「陳宇義」於108年12月20日在芋傳媒網站發表
附表一報導;王浩宇於108年12月21日、12月22日分別在其臉書網站發表如附表二言論;曾韋禎先後於108年12月21日、12月23日、109年11月5日、110年4月14日在其臉書網站、鯨魚網站發表如附表三言論,有系爭言論影本可稽(原審卷一第67至69、73至103頁;卷二第54至55頁)。
㈢上訴人就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提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等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選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34號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958號處分書(下稱2958號處分書)駁回聲請,有34號不起訴處分書、2958號處分書影本可稽(原審卷一第205至212、367至384頁)。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
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縱屬私領域行為,因公眾人物之價值觀、品德將影響公共政策形成,其言行事關公益,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社會大眾監督。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言論,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附表一報導:
⒈許玉君主張:附表一報導為陳育賢個人偏見或推論,未舉證
證明該言論與事實相符,亦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貶損伊於社會上評價,侵害伊之人格及名譽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育賢負賠償責任云云,為陳育賢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
⒉經查,附表一報導記載:「當年在特定媒體撰寫宇昌案報導
的記者許玉君,於事發後,獲得當時馬政府主打宇昌案閣員劉憶如重用,延攬至身邊擔任重要幕僚」、「許玉君在宇昌案過程中,擔任聯合報記者,並且撰寫多篇報導,報導內容多與當時馬政府與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據統計,在2011至2012年間,許玉君就至少掛名撰寫二十餘篇有關宇昌案與國發基金的聯合報報導,可說是主力之一」,核與上開五之㈠所示主要事實相符,且許玉君於100年12月6日在其臉書網站上表示「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長官花30秒併稿,記者事後得花一整天時間賠不是」,亦有該臉書網站截圖可稽(原審卷一第343頁),足認附表一報導關於事實陳述部分並無不實之處。又依證人即聯合報採訪中心執行副主任李莉珩於本院證稱:許玉君自聯合報離職原因應該是生小孩,後來聽聞許玉君去當劉憶如的機要秘書。聯合筆記是總編輯及專欄組主任共同在記者群內挑選績優資深的記者幾位輪流寫,主題由記者決定。因聯合報想提供讀者除一般新聞報導外的深入看法,才決定邀請記者來寫聯合筆記做時事評論等語(本院卷第330、331頁),證人即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經建會)前專員黃嘉偉於本院證稱:100年間宇昌案發生時,經建會主委為劉憶如,主任辦公室有4個秘書,伊是其中一名機要秘書,後來劉憶如擔任財政部長,伊於101年2月調至財政部擔任劉憶如之機要秘書,許玉君是在101年3月至4月間到財政部擔任劉憶如的機要秘書,劉憶如找許玉君協助處理媒體公關的工作等語(本院卷第332至333頁),參以許玉君於100年12月30日任職聯合報期間,撰寫系爭聯合筆記對宇昌案進行評論,文中對蔡英文提出違反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及濫用特權等3項質疑(原審卷一第203頁),系爭聯合筆記之立論基礎與其於100年12月13日對劉憶如說法所為報導(原審卷一第185頁)大致相符,許玉君自聯合報離職後,相隔不到數月,即獲當時財政部長劉憶如延攬擔任其機要秘書,則附表一報導記載:「隨著馬英九憑藉宇昌案順利連任後,當時國發基金召集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也榮昇財政部長,而許玉君則是離開記者職位,被延攬成為劉憶如的重要幕僚。時機點的巧合,究竟只是單純的生涯規劃,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應屬基於事實,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此外,審酌宇昌案為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發生之社會重大矚目事件,對臺灣生技產業發展有不利影響,宇昌案相關事宜為可受公評之事,陳育賢於108年12月20日發表附表一報導,正值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張衞航獲時代力量政黨提名參選立法委員,張衞航既自願進入公眾領域,許玉君身為張衞航之配偶,之前曾以聯合報記者身分撰寫系爭宇昌案報導及聯合筆錄,張衞航是否與許玉君沆瀣一氣,事關公益,許玉君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社會大眾檢視及監督,且附表一報導記載:「素人律師參選立委其妻原來是宇昌案抹黑要角?」係根據事實所提出之疑問,故附表一報導不具違法性,尚難令陳育賢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許玉君雖主張:系爭宇昌案報導僅係伊忠實呈現當時經建會
主委劉憶如在記者會談話,伊並非配合劉憶如之主張撰寫報導,陳育賢未向伊查證,即以附表一報導指稱伊為宇昌案抹黑要角,虛偽捏造不實情節,未盡注意義務,純屬陳育賢個人偏見,已非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云云。然依上開⒉所示,附表一報導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陳育賢本於已存在之具體事實為其論據,堪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因其未向許玉君直接查證而有別,其餘關於意見表達部分,則係陳育賢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許玉君此部分主張,要無可取。
⒋綜上,附表一報導不具違法性,許玉君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育賢負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㈢關於附表二言論:
⒈上訴人主張:附表二言論均屬王浩宇個人偏見或推論,未舉
證證明該言論與事實相符,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貶損伊等於社會上評價,侵害伊等之人格及名譽權,致伊等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浩宇負賠償責任云云,為王浩宇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
⒉經查,依上開五之㈠所示,許玉君確有撰寫系爭宇昌案報導及
聯合筆記,且自聯合報離職後不久即獲當時財政部長劉憶如延攬成為其機要秘書,核與附表二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相符。又系爭附表二記載:「惡人先告狀,要不要回顧一下你當初是怎樣黑蔡英文的?」、「他的夫人許姓記者(即許玉君)撰寫多篇報導、投書抹黑蔡英文」係王浩宇個人主觀意見表達,且係基於上開事實所為評論,上開事實所涉及宇昌案係可受公評之事,該評論用語雖較為苛刻、尖銳,仍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故附表二言論不具違法性,尚難令王浩宇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許玉君雖主張:系爭聯合筆記係針對蔡英文當時回覆,與其
他評論家提出類似疑問,並未刻意抹黑蔡英文,附表二言論導致一般民眾誤認伊為參與宇昌案之幫兇,使伊之名譽權受損云云。然依上開㈢之⒉所示,附表二言論提及許玉君投書「抹黑」蔡英文,「抹黑」用語係王浩宇主觀意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許玉君此部分主張,為不足採。
⒋綜上,附表二言論不具違法性,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浩宇負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㈣關於附表三言論:⒈上訴人主張:附表三言論均屬曾韋禎個人偏見或推論,未舉
證證明該言論與事實相符,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貶損伊等於社會上評價,侵害伊等之人格及名譽權,致伊等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曾韋禎負賠償責任云云,為曾韋禎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
⒉許玉君撰寫系爭宇昌案報導及聯合筆記,且自聯合報離職後
不久即獲當時財政部長劉憶如延攬成為其機要秘書,核與附表三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相符。至於附表三編號1、2言論中記載:「許玉君亦步亦趨地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後,就在2012年初請辭聯合報。原本規畫轉職電視台,不過因抹黑有功而升任財政部長的劉憶如,想起這位合作愉快的好夥伴,因此三顧茅廬,帶著許玉君進財政部當她機要」、「時代力量立委候選人的太太,當年居然就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大抹黑案要角,而且還是全心投入其中,替親中政權殘害蔡英文,事後還因功被拔擢進財政部任職」僅係曾韋禎基於上開事實所為評論,且許玉君至財政部擔任劉憶如機要秘書之原因,曾韋禎本無法知悉及查證,上開言論並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是上訴人主張:許玉君並非因抹黑蔡英文有功而被拔擢為劉憶如之機要秘書,曾韋禎對此並未查證,純屬個人偏見及臆測,致伊等名譽權受損云云,要無可取。
⒊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聯合筆記對蔡英文提出質疑,亦有媒體
報導及專欄評論對此提出類似問題,曾韋禎未經查證,即謂許玉君配合抹黑蔡英文,與事實不符,並非意見表達云云。然附表三編號1至9言論雖提及許玉君配合劉憶如抹黑蔡英文,該言論僅係曾韋禎基於系爭宇昌案報導及聯合筆記所為主觀價值評論,參以許玉君於100年12月9日、12月16日在其臉書網站發言:「劉大主委(指劉憶如)輔選達陣,記一大功!!」、「我咧,蔡小英出來開記者會,內容空到不行,有講等於沒講,還不給問!!還沒當總統就這麼傲慢,真的選上還得了」(原審卷一第403、405頁),則曾韋禎為上開評論即非毫無所憑,即使該言論之用語較為苛刻、尖銳,仍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⒋上訴人另主張:許玉君不知劉憶如造假宇昌案相關文件之製
作日期,曾韋禎虛構事實,藉此貶損伊等之名譽云云。查蔡英文曾於100年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澄清宇昌案相關疑點,嗣蔡英文以劉憶如及其幕僚黃嘉偉共同變造宇昌案相關文件之製作日期,致其名譽受損為由,請求劉憶如及黃嘉偉連帶賠償500萬元本息,並刊登道歉聲明,張衞航於另案中擔任黃嘉偉之訴訟代理人,經另案一審判決劉憶如應賠償蔡英文200萬元本息,並駁回蔡英文其餘之訴,劉憶如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106年4月18日在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5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過程中,劉憶如與蔡英文達成和解,業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確認無訛,核與附表三編號
6、7言論記載:「#12月13日就確知劉憶如造假文件栽贓抹黑#張衞航的記者太太許玉君明知劉憶如造假#許玉君在12月30日仍撰寫特稿(指系爭聯合筆記)抹黑蔡英文#劉憶如在勝選後升官還帶許玉君進財政部#張衞航替劉憶如抹黑集團成員黃嘉偉辯護」之事實經過大致相符。關於許玉君是否明知劉憶如造假部分,曾韋禎雖不能證明該部分內容為真實,然許玉君當時身為聯合報記者,對於劉憶如提出宇昌案相關文件之真實性本有查證義務(包括向參與文件簽辦流程之公務人員查證),許玉君未為之,即據以撰寫報導,猛力攻擊蔡英文,宇昌案相關文件嗣經另案一審判決認定遭劉憶如誤植製作日期,則曾韋禎發表上開言論應係在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下為之,未涉不法。又曾韋禎於108年12月間發表上開言論時,正值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張衞航獲時代力量政黨提名參選立法委員,張衞航既自願進入公眾領域,許玉君身為張衞航之配偶,之前曾以聯合報記者身分撰寫系爭宇昌案報導及聯合筆錄,張衞航是否與許玉君沆瀣一氣,事關公益,上訴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社會大眾檢視及監督。此外,附表三編號6、7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應綜合加以觀察,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上開言論與主要事實相符,已如前述,不應割裂認定曾韋禎合理懷疑所為言論即屬虛構事實,並藉此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要無可取。
⒌上訴人另主張:伊等未參與宇昌案,且高檢署亦未認定伊等
是宇昌抹黑案之共犯,附表三編號8、9言論係曾韋禎未經查證,虛偽捏造不實情節,致伊等之名譽受損云云。惟附表三編號8、9言論載明:「高檢署很清楚說,關於本人(指曾韋禎)事實陳述的部分,張衞航夫婦完全沒有反駁;有意見的,都是本人的評論;既然本人沒有扭曲事實,而基於事實做出評論,當然沒有不實或虛構,難以認定有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因此駁回張衞航夫妻再議之聲請」,核與2958號處分書之判斷理由(原審卷一第380至383頁)大致相符。至於上開言論之標題記載「高檢署認證張衞航夫婦是宇昌抹黑案共犯」係曾韋禎對於2958號處分書所為主觀價值判斷,並非刻意扭曲事實,綜觀上開言論之整體內容,尚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⒍張衞航主張:黃嘉偉係受劉憶如指示在宇昌案相關文件貼標
籤,並未參與宇昌案,伊僅係為捍衛黃嘉偉之權益,始受黃嘉偉個人委任為另案訴訟代理人,自非宇昌案之共犯或共犯結構之一員,且黃嘉偉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伊亦未擔任黃嘉偉之刑事案件辯護人,附表三編號5言論記載:「張衞航老早就用力挺抓耙子(指黃嘉偉)在實踐」,附表三編號6言論記載:「張衞航幫劉憶如的爪牙(指黃嘉偉)辯護」、「張衞航說因為劉憶如的屬下黃嘉偉只是奉命行事,還要被蔡英文告,很可憐,所以要幫他辯護」、「張衞航替劉憶如抹黑集團成員黃嘉偉辯護」均與事實不符,且非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云云。然上開言論所指「張衞航為黃嘉偉辯護」係黃嘉偉因宇昌案涉入另案訴訟,張衞航擔任黃嘉偉另案訴訟代理人之過程,一般人非具有法律專業,無法明確區分「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之不同,尚難據此認定曾韋禎有刻意捏造事實之情形。又另案一審判決認定黃嘉偉雖有在宇昌案相關文件貼標籤之行為,但係受劉憶如指示而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曾韋禎根據黃嘉偉擔任劉憶如機要秘書,且有參與準備上開文件等事實,評論黃嘉偉亦為劉憶如抹黑蔡英文之集團成員或共犯,應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下所為言論。至於上開言論關於「爪牙」、「抓耙子」之用語雖稍微偏激,然宇昌案為當時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係可受公評之事,參以許玉君任職聯合報期間曾撰寫系爭宇昌案報導及聯合筆記,並曾與黃嘉偉在財政部共同擔任劉憶如之機要秘書,黃嘉偉因宇昌案涉入另案訴訟,即委由許玉君之配偶張衞航擔任另案訴訟代理人,曾韋禎發表上開言論係在張衞航獲時代力量政黨提名參選立法委員期間,因張衞航之言行事關公益,應接受社會大眾檢視及監督,上開言論尚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張衞航此部分主張,洵不足取。
⒎張衞航復主張:伊未與洪孟楷約定聯手圍剿呂孫綾,曾韋禎
虛構事實將伊污名化為洪孟楷之側翼,負責分掉呂孫綾之選票,而無視伊曾多次公開質疑洪孟楷,附表三編號10言論已貶損伊在社會上之評價云云。然附表三編號10言論下方附有張衞航與洪孟楷之合照,且洪孟楷曾在該照片留言:「這次選舉我們相互展開君子之爭,不抹黑,不謾罵,不打負面選戰」(原審卷一第103頁),則附表三編號10言論記載:「10月29日,洪孟楷跑去祝賀張衞航當選家長會長,還說兩人選舉是君子之爭、不抹黑、不謾罵;隔天,張衞航用了同張照片,也捧了洪孟楷。回想當時的選舉,這兩人還真的都不互相攻擊,因為他們聯手來圍剿呂孫綾;張衞航負責打著進步力量的招牌,幫洪孟楷分掉呂孫綾的票;結果洪孟楷只贏9千票,張衞航就拿下1.9萬票。能找到這麼好的側翼來助選,主帥與側翼兩人當然是君子之爭啊!」應係曾韋禎對於上開合照及洪孟楷之留言,再根據候選人間彼此競爭關係,所為主觀價值判斷,縱認該言論提及「側翼」、「分票」、「圍剿」等用語較為尖酸刻薄,亦未逾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範疇,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張衞航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⒏綜上,附表三言論不具違法性,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曾韋禎負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許玉君請求㈠陳育賢、王浩宇、曾韋禎應依序賠償許玉君新臺幣(下同)10萬元、20萬元、40萬元;㈡被上訴人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首頁5日;㈢王浩宇、曾韋禎應將附表二、附表三言論刪除。張衞航請求㈠曾韋禎應賠償張衞航30萬元;㈡王浩宇、曾韋禎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本件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站首頁5日;㈢王浩宇、曾韋禎應將附表二、附表三言論刪除,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附表一:(原證1,原審卷一第67至69頁)【素人律師參選立委 其妻原來是宇昌案抹黑要角?】 作者:陳宇義 發表時間:0000-00-00 00:30 最後更新:0000-00-00 00:40 (芋傳媒記者陳宇義報導)2012年爆發的宇昌案,可說是總統直選以來最大的抹黑案之一,當時國民黨陣營與親藍媒體發動鋪天蓋地的攻勢,將宇昌生技公司誣指為蔡英文圖利。事後雖然司法還蔡英文清白,宇昌生技的愛滋病新藥也成功獲得美國FDA核准,並股票在2015年底上市,為國發基金賺進九十億台幣。 近日芋傳媒接獲爆料,當年在特定媒體撰寫宇昌案報導的記者許玉君,於事發後,獲得當時馬政府主打宇昌案閣員劉憶如重用,延攬至身邊擔任重要幕僚。而許姓記者先生,則是現在代表時代力量參選新北市第一選區立委的張衞航! 張衞航是文化大學法學碩士、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2004年考上律師後,擔任律師已15年,專長是洗錢防制法、民事法、刑事法及勞動基準法。現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法扶基金會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也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民事法委員會主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賠事件處理委員等公共服務職務,營造的形象相當清新。 而許玉君在宇昌案過程中,擔任聯合報記者,並且撰寫多篇報導,報導內容多與當時馬政府與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據統計,在2011至2012年間,許玉君就至少掛名撰寫二十餘篇有關宇昌案與國發基金的聯合報報導,可說是主力之一。記者調查發現,2011年12月6日,許玉君在臉書上表示「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似乎也暗示整起宇昌案,確實並不單純。 另一個引發聯想的地方,隨著馬英九憑藉宇昌案順利連任後,當時國發基金召集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也榮昇財政部長,而許玉君則是離開記者職位,被延攬成為劉憶如的重要幕僚。 時機點的巧合,究竟只是單純的生涯規劃,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然而站在本土陣營支持者的立場來說,宇昌案造成的傷害,絕對難以忘懷;在宇昌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都欠蔡英文一個道歉。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發表處所 卷證出處 內容 1 108年12月21日下午10時29分 王浩宇個人臉書 原證3,原審卷一第73頁 惡人先告狀,要不要回顧一下你當初是怎樣黑蔡英文的? 你說你說蔡英文#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然後這個案子對翁啟惠造成多大的傷害,你知道嗎? 2 108年12月22日上午9時41分 王浩宇個人臉書 原證4,原審卷一第75頁 時代力量,認同抹黑蔡英文的宇昌案嗎? 事實1:時力立委參選人就是黨國抹黑者的訴訟代理人。 事實2:他的夫人許姓記者撰寫多篇報導、投書抹黑蔡英文。 事實3:許姓記者在勝選不久後,就到劉憶如旗下擔任機要。 事實4:宇昌案讓蔡英文落選、翁啟惠挨告,重創台灣生技產業。 3 108年12月22日下午7時20分 王浩宇個人臉書 原證5,原審卷一第77頁 同編號2之內容。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發表處所 卷證出處 內容 1 108年12月21日上午10時9分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6,原審卷一第79至82頁 【張衞航的太太是宇昌抹黑案的幫兇?】 宇昌抹黑案應該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惡質、最骯髒的奧步,馬英九只為了鞏固自己的連任,不惜徹底摧毀掉台灣的生技業,就是要抹黑蔡英文。 宇昌生技公司是當年國內外的生技大老翁啟惠、何大一等,為發展台灣生物科技產業,建議在國發基金投資下所成立。因初期募資不順,2007年找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協助並任董事長;沒多久後,就因為找到潤泰集團參與投資,且蔡英文擔任民進黨主席,而完全退出宇昌。 2011年11月16日,時任行政院長的副總統參選人吳敦義,在專訪時重批蔡英文在副閣揆任內核准國發基金投資宇昌,隨後跑去擔任董事長。並口頭指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對此全面抹黑。 立法院國民黨團因此在2011年12月,鋪天蓋地地大打宇昌案。加開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劉憶如解密相關文件;還在國民黨團記者室內,揭露變造過日期的募資說明書,抹黑蔡英文在任內指示國發基金投資宇昌,且內定自己是未來的經營者。蔡陣營隨即反擊,劉憶如竄改日期,並強調蔡在卸任後、受邀參與前,已再三確認未違反旋轉門條款;多位生技大老也一一現身說明始末。 因為宇昌抹黑案,讓馬英九順利連任成功。司法才在蔡英文落選後慢慢還其清白。特偵組以蔡英文、其家族投資宇昌、出售股權、國發基金挹注,均查無犯罪事實,簽結掉蔡涉案的部分。蔡英文對相關人士提出的告發,雖然刑事不起訴;但民事的部分,台北地院昨以劉憶如未經合理查證,提供日期錯置的文件,嚴重貶損蔡英文的人格及名譽權,判賠200萬元。最後劉憶如不知道是怎樣磕頭求饒,換得蔡陣營的和解。 而當年最配合國民黨栽贓抹黑的,就是聯合報;光12月10日到17日短短8天,聯合報就寫了11篇大、小社論幫國民黨抹黑蔡英文。擔任全案攻擊核心角色的就是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而許玉君是聯合報當時主跑經建會的記者。 許玉君在這段期間,在聯合報紙本發了至少25篇報導,配合劉憶如放出來的黑資料,緊咬蔡英文不放。其中還在12月30日寫了一篇聯合筆記「謝長廷能圍馬救蔡?」指責謝長廷憑什麼透過每日一問,靠罵劉憶如來移轉宇昌案焦點?她很明確地配合劉憶如的抹黑方向,大罵蔡英文是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罵被抹黑的受害者蔡英文,除了罵國民黨以外,從未對宇昌案作任何事實說明,只想把媒體當成傳聲筒,這種總統候選人如何讓人民期待? 許玉君亦步亦趨地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後,就在2012年初請辭聯合報。原本規畫轉職電視台,不過因抹黑有功而升任財政部長的劉憶如,想起這位合作愉快的好夥伴,因此三顧茅廬,帶著許玉君進財政部當她機要。 這位許玉君,就是時代力量新北市立委候選人張衞航的太太。 許玉君在劉憶如造假公文日期的12月9日當天,可是意氣風發地搶占頭版頭、A3全版。自己也見獵心喜地發臉書大讚劉憶如成功輔選。 不過在民進黨12月13日出示原件,顯示劉憶如變造日期後。許玉君馬上替劉憶如感到不捨兼惋惜,擔心馬英九因此無法連任。 蔡英文在12月16日親自說明,破除國民黨的抹黑。許玉君就非常不爽,認為蔡英文沒落入他們這些邪惡媒體的陷阱,就是千該萬死。發臉書詛咒蔡英文落選。 為回應蔡英文記者會。劉憶如當天召開記者會反駁,自己從沒說過宇昌或台懋創投是弊案,也沒有說是違法,只是本於職責請蔡英文澄清大家疑惑。許玉君失望到再發臉書,罵劉憶如浪費社會資源。 此時,國民黨看抹黑已達成效,暫時收兵。許玉君就發臉書替劉憶如感到不值。 許玉君進入財政部後,曾經因為劉憶如提出證所稅的同時,遇到文林苑轉移焦點,感到慶幸萬分。還期待證所稅推出後,可以重創股市,讓她撿便宜。至於證所稅的下場,有興趣的去查一下就知道了。 時代力量立委候選人的太太,當年居然就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大抹黑案要角,而且還是全心投入其中,替親中政權殘害蔡英文,事後還因功被拔擢進財政部任職。 這種價值,是支持台灣的選民可以接受的嗎?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 2 108年12月21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原證7,原審卷一83至86頁 同編號1之內容。 3 108年12月21日下午11時13分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8,原審卷一第87至88頁 【記者該怎麼面對宇昌抹黑案】 前聯合報記者、前財政部長劉憶如機要秘書、現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衞航配偶許玉君,被揭露曾在宇昌抹黑案期間,配合劉憶如的抹黑,在聯合報大篇幅報導。 許玉君非常生氣,說這都是抹黑;她當年就是基於記者專業進行報導。揚言要提告芋傳媒、綠黨,想必下一個就是本人了。 當然啦!身為記者,所服務的媒體要配合國民黨搞抹黑,自然很難置身事外。 不過許玉君可是在民意論壇發過聯合筆記,100%認同劉憶如的抹黑觀點喔。 如果你身為記者有點基本的是非,迫於工作要求,必須精準傳達劉憶如的抹黑。但是你不只報導,還發評論耶!而且你的評論是大罵蔡英文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批評身為受害者的蔡英文只會罵國民黨,不值得人民的期待? 這不是配合抹黑,什麼才是配合抹黑? 更何況你事後馬上亦步亦趨地接受抹黑元凶的提攜,成為抹黑元凶的幕僚。怎樣也說不過去吧! 面對宇昌抹黑案,我是寫這樣的特稿,砲轟國家機器的濫權;你是配合國家機器的抹黑觀點,跟著罵蔡英文。你也沒這麼無辜吧! 還想告人?原來只許時力亂湊資料、數據抹黑別人;不准別人拿事實質疑你?這樣的新政治,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 4 108年12月21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原證9,原審卷一第89至92頁 同編號3之內容。 5 108年12月23日上午8時37分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10,原審卷一第93頁 【張衛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 還記得時代力量去年提名曾是統促黨的劉祐龍選市議員嗎?其實現在在新北第一選區選立委的張衞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 為了解為什麼張衞航的太太會在宇昌案幫劉憶如抹黑蔡英文,張衞航會幫劉憶如的爪牙辯護,我去查了一下他背景。 張衞航現任的律師事務所有介紹,張衞航在時代法律事務所任職7年,是他最久的資歷。 這個時代法律事務所難道是時代力量那群鬥雞律師?我再查了一下,創辦人是林美倫,律師有謝啟大、張鈞綸。 謝啟大是新黨元老,過去抹黑李登輝夫人曾文惠運鈔赴美,被判刑3月、賠償200萬元定讞。前幾年想爭新黨,搶輸郁慕明,就離開另設統派小黨。張鈞綸是國民黨智庫成員。 至於創辦人林美倫,原來當過新黨的台北市議員,還是新黨發起人耶。 可以在這麼深藍的事務所工作這麼久,還在任職期間接下黨國機器抹黑蔡英文的訴訟,現在居然還能徹底翻轉為時代力量候選人,實在難以想像。 我再看一下張衞航有無接其他政治案件。原來當年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南港站組長陳建初,曾於2006年的選戰,將查察賄情資洩漏給國民黨原住民市議員李銀來與林瑞圖。後來被起訴,而張衞航就是陳建初的辯護律師,陳建初最終被判刑6個月定讞(士林地院97年度易字第1417號、台灣高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原來時代力量主張的揭弊者保護,張衞航老早就用力挺抓耙子在實踐。 難怪時代力量的黃,會與新黨的黃,這麼相近。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新黨背景#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 6 108年12月23日上午9時20分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11,原審卷一第95頁 【平庸的邪惡還是邪惡】 時代力量新北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張衞航說,因為劉憶如的屬下黃嘉偉只是奉命行事,還要被蔡英文告,很可憐,所以要幫他辯護。 首先要確立幾件事實: #12月13日就確知劉憶如造假文件栽贓抹黑 #張衞航的記者太太許玉君明知劉憶如造假 #許玉君在12月30日仍撰寫特稿抹黑蔡英文 #劉憶如在勝選後升官還帶許玉君進財政部 #張衞航替劉憶如抹黑集團成員黃嘉偉辯護 我很訝異,以時代力量這麼進步、人權的立場,會不知道什麼是「平庸的邪惡」。如果不知道,可以看漢娜鄂蘭;若嫌漢娜鄂蘭太深,可以看「為愛朗讀」。 黃嘉偉就算是奉命行事好了,明知這是黨國機器的栽贓、抹黑,還會因此葬送台灣整個生技業的未來,為什麼要配合? 如果認為黃嘉偉是弱勢的受害者,那應該是協助黃嘉偉向劉憶如、經建會提告、索賠才對。為什麼是替這個共犯結構辯護? 況且,這是民事官司,蔡英文是對這個抹黑集團索賠;台灣的法官有可能不問因果關係,叫最底層的執行者負起所有責任嗎? 幫黨國抹黑集團辯護,現在認錯悔改也無妨,為什麼要硬凹? 另外,張衞航的記者太太許玉君不只是報導,是明知劉憶如造假後,還寫特稿以劉憶如指控的方向,抹黑蔡英文。白紙黑字都在,有什麼好否認的? 再者,財經記者這麼多,為什麼劉憶如誰不找,還三顧茅廬敦請許玉君進財政部? 不管張衞航,還是許玉君,就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這是無從狡賴的。再多遁辭都無法抹煞。 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協助國民黨抹黑#奉命行事就無辜?#莫忘平庸的邪惡 7 108年12月23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原證12,原審卷一第97至98頁 同編號6之內容。 8 110年4月14日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13,原審卷一第101頁 【高檢署認證 張衞航夫婦是宇昌抹黑案共犯】 在2020立委選舉期間,我得知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衞航的太太是前聯合報記者許玉君,進而發現許玉君當年在宇昌抹黑案中主跑經建會,高度同情、支持劉憶如抹黑蔡英文之立場,出示各種報導、臉書發文證明此事。 進而發現,張衞航事後還擔任劉憶如下屬的律師,對抗被害人蔡英文。因此,評論張衞航、許玉君都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 雖然張衞航夫婦提出告訴,還是士林地檢署遇到非常偏頗、刻意拖延、屢在偵查庭做出不妥心證的檢察官。但檢察官最後也只能夾敘夾議地大吃被告豆腐,最後仍是不起訴。因為檢察官也很清楚,這若起訴,將淪為笑話。 張衞航夫婦不服聲請再議。這次遇到學養充分的高檢署,就是重重打臉張衞航夫婦了。 高檢署很清楚說,關於本人事實陳述的部分,張衞航夫婦完全沒有反駁;有意見的,都是本人的評論;既然本人沒有扭曲事實,而基於事實做出評論,當然沒有不實或虛構,難以認定有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 因此駁回張衞航夫婦再議之聲請。 如此公正的裁決,也讓人對台灣的司法,又恢復了一點信心! 9 110年4月14日 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 原證43,原審卷二第54至55頁 同編號8之內容。 10 109年11月5日 曾韋禎個人臉書 原證14,原審卷一第103頁 【淡水媽寶就是藍黃合作的產物】 最近因為史上最低劣政二代的丟臉新聞不斷,再次驗證我所說的,本屆立委有四大腦包:洪孟楷、陳以信、陳玉珍、陳椒華(吳斯懷與葉毓蘭是壞、黑心,腦袋是正常的)。 所以我就去看了一下洪孟楷臉書,發現他與張衞航還互相拉抬呢!10月29日,洪孟楷跑去祝賀張衞航當選家長會長,還說兩人選舉是君子之爭、不抹黑、不謾罵;隔天,張衞航用了同張照片,也捧了洪孟楷。 回想當時的選舉,這兩人還真的都不互相攻擊,因為他們聯手來圍剿呂孫綾;張衞航負責打著進步力量的招牌,幫洪孟楷分掉呂孫綾的票;結果洪孟楷只贏9千票,張衞航就拿下1.9萬票。 能找到這麼好的側翼來助選,主帥與側翼兩人當然是君子之爭啊! 這就與新竹市一樣。看看時代力量派出高鈺婷去當國民黨鄭正鈐側翼,搶了多少票,幫國民黨多拿下1席立委。然後看看現在高鈺婷那種鳥樣,就知道鄭宏輝輸得有多不值。 不到1年,馬上就一一證明時代力量的噁心與邪惡。比起國民黨,時代力量的消失順位還更優先,但都輸聯合報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