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15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1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