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光明代 理 人 馮聖中律師
蔡喬宇律師相 對 人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首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首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提起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