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李春黛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