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 陳國枝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輔大世界住戶公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