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再易字第81號再審 原告 全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薰佩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再審 被告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全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即明。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6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宣判後,於111年9月6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再審原告於111年9月3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民事再審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經核並未逾3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依原證13、8、9、10、11可知,伊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新冠肺炎疫情為「除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外,關閉其餘營業及公共場域」之公告,曾請求再審被告同意部分履約或免除契約責任遭拒,並曾為調解,仍遭再審被告片面解除契約,並沒收押標金不予發還,原確定判決未審及此,認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5項第13款及第14款約定要件要同時符合,伊方可請求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顯有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
另依再證1、2可知,新冠肺炎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瘟疫」(下稱甲事證),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再證1、2之證物,認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5項第13款及第14款需同時符合,始得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下稱乙認定),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但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必須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違背之現存法規,否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次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為再審事由,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所明定。惟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足以影響判決基礎之重要證物,雖在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決加以斟酌者而言。或則忽視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不予調查,或則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均不失為漏未斟酌,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者為限。若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判決基礎之意見,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本條所定之再審理由。末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查,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惟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有何不合於法律規定、違反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條號,或消極不適用何法規顯然影響判決之情形,是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由,提起再審之訴,難認合法,故再審原告此部分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未審及再證1、2之網頁資料就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漏未調查,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其主張可否通過「一貫性審查(顯無理由的審查標準)」,從再審原告所提「再審書狀及所附證據之內容」觀察,再審原告於再審書狀記載原確定判決於111年9月6日判決(見本院卷第5頁,實則為111年8月24日判決,同年9月6日送達判決,已如前述),再審原告所提再證1、2之網頁資料之列印時間則為其後之111年9月15日(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該等證據顯非在前訴訟程序提出之證據,原確定判決無從斟酌,顯無漏未斟酌可言,況且,姑不論原確定判決有無乙認定,再審原告主張之甲事證顯與乙認定在邏輯上毫無干涉,易言之,甲事證無足以動搖乙認定,再審原告據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為顯無理由。
五、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其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已如前述。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