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96號再審原告 周家棟
周成鴻(即周倚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山和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5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陸佰壹拾伍元。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就本院111年10月11日110年度上字第1255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0,615元【系爭確定判決附圖A部分為2層建物,單層面積為7.32平方公尺,依中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報告,該部分1、2樓建物單價分別為每坪21,640元、30,557元,故此部分建物價值為115,580元〔7.32×0.3025×(21640+30557)=11558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確定判決附圖B、C、D部分為1層建物,面積共計71.04平方公尺,依中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報告,該部分單價為每坪21,640元,故此部分建物價值為465,035元〔71.04×0.3025×21640=465035〕,合計58,0615元(115580+465035=580615)】,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61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9,585元,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