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96號再審原告 周家棟
周成鴻(即周倚安之承受訴訟人)
周秋棟周淑雲周淑女周賢德(兼陳周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周碧霞(兼陳周金花之承受訴訟人)
周水木周金生
周有利陳有長陳有代陳來春陳周金子周寶玉周皇進周金城周錦謙
闕金益周美貴闕美秀張翠芳
周君潔
周文德
周金連周英蘭陳嘉珍陳健興陳嘉維周容綺(即周倚安之承受訴訟人)
周譽美(即周倚安之承受訴訟人)
周揚智(即周倚安之承受訴訟人)
周奇鋒(即周金明之承受訴訟人)
周奇楠(即周金明之承受訴訟人)再審被告 周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賢德、黃周碧霞為再審原告陳周金花之承受訴訟人,暨周奇鋒、周奇楠為再審原告周金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在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因之,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再審之訴,效力應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全體,受理再審之訴之法院應列全體共同訴訟人為再審原告予以裁判(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周家棟、周成鴻就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5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對該訴訟程序中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故雖僅周家棟、周成鴻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效力應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全體,故應將上開訴訟程序中之其他被上訴人亦列為再審原告,先予敘明。又再審原告中之陳周金花、周金明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112年1月24日死亡,陳周金花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陳俊榮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且陳周金花之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故應由其尚存之兄周賢德及妹黃周碧霞繼承;另周金明之繼承人為周奇鋒、周奇楠,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紀錄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81-83、93-116頁),惟周賢德、黃周碧霞、周奇鋒、周奇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周賢德、黃周碧霞為陳周金花之承受訴訟人,周奇鋒、周奇楠為周金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