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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李春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