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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27號再審 原告 李斯帖

李福財李尚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再審 原告 李阿貴

許李秀妹李玉嬌李美鳳李財寶李阿龍李雙煌再審 被告 鄭美蘭

黃鄭美玉鄭美華鄭美珍鄭美蓉

曾國泰林淑華湯方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再審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