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36號再審原告 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郭亦堅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燿榜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110年度上字第10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