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61號上 訴 人 陳洸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永騰間請求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60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6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