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蔡軒宇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蕭品丞律師被 上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被 上訴 人 廖尚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被上訴人用以主張抵銷之債權如下:
㈠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097號債權憑證:⒈新臺幣(下同)10
4萬元,及自受領時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各期受領之時間及金額等各項,詳如本院卷二第317-319頁之附件36所示);⒉原法院111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程序費用1,000元;⒊執行費用1,000元。
㈡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2676號債權憑證:⒈10,139元,及自11
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之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1,000元;⒊執行費用89元。
㈢上訴人對上開債權是否均不爭執?如本件被上訴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就抵銷之順序,兩造是
否同意以原本先為抵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