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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勞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李運成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哲丞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劉宜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裁判案由:確認調動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