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李運成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哲丞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劉宜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