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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勞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趙順文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開南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6547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9712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萬9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