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卓燕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確認調動工作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9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