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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勞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判決,而於110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並主張伊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尚須經調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