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66、67號聲 請 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經本院認再審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附表: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原確定裁定 1 111年度聲再字第153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66號 94年11月21日本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裁定 2 111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111年度勞聲字第67號 95年3月23日本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