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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國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 原告 景龍江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