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抗字第32號抗 告 人 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心崎代 理 人 林朝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