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聲 請 人 陳梅珍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建中、陳建華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未諭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主文第2項命聲請人給付陳建中新臺幣(下同)17萬4185元部分廢棄,自有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
三、查陳建中於原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及請求陳建華、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原判決准分割遺產及命陳建華、聲請人各給付陳建中17萬4185元。陳建華對原判決關於分割遺產及命陳建華給付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中僅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聲請人;至於原判決命聲請人給付部分,非陳建華上訴效力所及,聲請人亦未就該部分提起上訴,自非本院審理範圍。聲請人誤認本院判決未廢棄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有脫漏,並據以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