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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家上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陳鳳瑩(兼陳黃素花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苡辰律師被 上訴人 陳清田

龍德芝陳昱銘陳湘蓉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複 代理 人 羅婉菱律師

鄭翔致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孟廣

陳孟輝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林舒婷律師謝雨靜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志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