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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家再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聲 請 人 呂淑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明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事件,聲請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72號、110年8月20日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時準用之。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同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卷(下稱家聲抗字卷)第39頁】,聲請人於同年9月1日聲請再審【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卷第11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案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最高法院8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74年度台抗字第174號判例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伊對110年3月19日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裁定(下稱系爭駁回裁定)應得再抗告,原確定裁定卻認其對系爭駁回裁定所提再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伊之再抗告,剝奪伊之再抗告及異議權,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處理之違法,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爰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㈠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

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意旨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100年度台再字第33號判決、104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自91年2月8日起,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加為150萬元。

再同法第48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上開條文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參照)。

㈡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呂明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伊就坐落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4.69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有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下稱原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新北地院108年度家補字第148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2,290元(見家聲抗字卷第32至33頁),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新北地院109年1月7日108年度家調字第159號裁定,以其抗告逾10日不變期間為不合法為由,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6月30日109年度家抗字第58號裁定,以其未遵期補繳抗告裁判費為不合法為由,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故其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2,290元,未逾150萬元,依上開說明,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系爭駁回裁定即屬不得再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是聲請人對系爭駁回裁定所提再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未慮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數,業自91年2月8日起,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增加為150萬元,即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最高法院8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74年度台抗字第174號判例處理之違法,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不足採信,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屬無據,前程序自無從再開或續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