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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家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佩玲間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家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家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案由:離婚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