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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建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 定代理 人 楊正君訴 訟代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黃祈綾律師蘇怡文律師被 上訴人 即附 帶上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姜振中訴 訟代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張敦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