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複 代理 人 童子斌律師上 訴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蔡麗雯律師
參 加 人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