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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建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複 代理 人 童子斌律師上 訴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蔡麗雯律師

參 加 人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