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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呂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日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805元(48萬5,500元+191萬7,305元=240萬2,8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