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呂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日榮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建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805元(48萬5,500元+191萬7,305元=240萬2,80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7,28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7,288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